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 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 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 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