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 知饰所说之所敬 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 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 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