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 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 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