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 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 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 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 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 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 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