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 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 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 以上一算。匿不 自占,占不悉,戍 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 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