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 膳省用,出禁钱 以振元元 ,宽贷赋,而民不 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 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 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以 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 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 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