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种 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 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 :“何为不可?夫公孙鞅之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不 顾私;设刀锯以禁奸邪, 信赏罚以致 治;披腹心,示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,利百姓,卒为秦禽将破敌,攘 地千里。吴起 之事悼王也,使 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忠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为危易行,行义不辟难,然为霸主强国,不辞祸 凶。大夫种之事越王也 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 解,主虽绝亡,尽能而弗离,成 功而弗矜,贵富而不骄怠 。若此三子者 ,固义之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君子以义死难,视死如 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 。士固有杀身以成 名,虽义之所 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 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