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 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