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 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