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