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 钱以振元 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 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 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 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 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