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