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 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 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 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 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 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 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 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 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