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月,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诏狱逮徙系长安。 太仓公无男,有女五人。太仓公将行会 逮,骂其 女曰:“生子不生男 ,有缓急非有益也!”其少女缇 萦自伤泣,乃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“妾 父为吏,齐中皆 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伤夫死 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 属,虽复欲改过自新,其道无由也。 妾原没入为官婢,赎父刑罪,使 得自新。”书奏 天子,天子怜悲其意,乃 下诏曰:“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,而民不犯。何则 ?至治也。今法有肉刑三,而奸不止, 其咎安在?非乃朕德薄而教 不明欤?吾甚自愧。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。诗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。今人有 过,教未施而刑加焉?或 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。朕甚怜之 。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楚痛而不德也 ,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!其除肉 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