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车贾 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 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 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