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 产业者,募徙 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 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 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 非吏比者三 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 一算;商贾人轺车 二算;船五丈 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 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