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 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 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 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