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