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 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 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 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 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