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 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 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 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 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 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 一算。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 能告者, 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 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