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 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 钱以振元元,宽贷 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 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 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 人轺车二 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 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 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 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