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 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 ,虽无市籍,各以 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 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 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 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