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 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 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 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 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 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