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 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 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 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 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