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 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 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 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 畜积无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 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 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 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 ,戍边一岁,没入 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 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 其家属,皆无得 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