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 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 之;自多其力,则 毋以其难 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 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