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月,齐太仓令淳 于公有罪当刑,诏狱 逮徙系长 安。太仓公无男,有女五人。太仓公将行会 逮,骂其女曰:“生子不生男,有缓急非有益也!”其少女缇萦自伤泣,乃随其父至长 安,上书曰:“妾父为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 ,今坐法当刑。妾 伤夫死者不可 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 虽复欲改 过自新, 其道无由也。妾原没入为官婢 ,赎父刑罪,使得自新。”书奏天子,天子 怜悲其意,乃下 诏曰:“盖闻有 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,而民不犯。何则?至治也。今法有肉刑三,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?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?吾甚自愧。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 焉。诗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。今人有过,教 未施而刑加焉?或欲改行 为善而道毋由也 。朕甚怜之。夫刑 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楚痛 而不德也,岂称为民父母 之意哉!其除 肉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