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 是非以饰其身,以 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