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泽曰:“若夫秦之商君, 楚之吴起,越之大夫 种,其卒然亦可原与?”应侯知蔡泽之欲困己以说,复谬曰:“何为不可? 夫公孙鞅之事孝公也,极身无贰虑,尽公而不顾私;设刀锯以 禁奸邪,信赏罚以致治;披腹心,示 情素,蒙怨咎,欺旧友,夺 魏公子卬,安秦社稷, 利百姓,卒为 秦禽将破敌,攘地 千里。吴起之事悼王也 ,使私不得害公,谗不得蔽 忠,言不取苟合,行不取苟容,不为危易行,行义不辟难,然 为霸主强国,不辞祸凶 。大夫种之事越王 也,主虽困辱,悉忠而不解 ,主虽绝亡,尽能而 弗离,成功而弗矜 ,贵富而不骄怠。若此 三子者,固义之 至也,忠之节也。是故 君子以义死难,视死如归;生而辱不如死而荣。士固有杀身以成名,虽义之所在,虽死无所恨。何为不可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