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 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 贷赋,而民不齐 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 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 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 差,请算如故 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 二千而一算 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 、北边骑士, 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 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 。匿不自占 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 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