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 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 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 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 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 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 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 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 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 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