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 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 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 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