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损膳 省用,出禁 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 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 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 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 请算如故。 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商 以取利者,虽无市 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 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 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 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