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