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