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 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 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