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 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 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 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 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 钱皆有差,请算 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 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 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及铸, 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 算;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 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 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