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