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 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 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 缗钱四千一算。非 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 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 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 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 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 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