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 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 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 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 此相持,此说之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