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 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 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有, 皆仰县官。异 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 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 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 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 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 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