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 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 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