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 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 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 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