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 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 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 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者三 老、北边骑士,轺 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 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 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 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 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