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 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 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 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 无市籍,各 以其物自 占,率缗 钱二千而一算。 诸作有租及铸,率 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 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 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