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 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 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 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 同失者,则明 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无所击 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 泽既渥,深计而不 疑,交争而不罪,乃 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