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 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 言:“郡 国颇被菑害 ,贫民无产业者,募 徙广饶之地 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 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 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 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 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