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 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 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 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 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 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 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 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 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 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 ,皆无得籍名田,以 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