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