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 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 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 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 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 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 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 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 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 上一算。 匿不自占,占不悉 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 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 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